首页> 社群> 精选好文> 6.你有一份企业HR疫情防控手册请查收(上)

6.你有一份企业HR疫情防控手册请查收(上)

浏览(626) 评论(0) 赞(0) 收藏(0)
来自: 一览 发布于: 2020-02-14 14:27:44

本文作者 / 刘  震   王  普 律师

公众号 /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共计4574字,阅读需时9分钟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陕西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包括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日期、治疗隔离在内的诸多疫情防控应急政策,这必然关系着陕西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基于陕西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相关政策中存在的困惑,笔者总结梳理了20余个与疫情相关的劳动用工问题并给予简明扼要的解答,具体包括“劳动报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就业招聘管理”“社会保险及劳动仲裁”“企业传染病防控管理”等五个方面,本文将着重于“劳动报酬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一、劳动报酬管理   


1、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经确诊且解除隔离措施后,患病职工的工资如何确定?

答: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8号)的规定,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1)一类工资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榆林市榆阳区、横山区、神木市、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杨陵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2)二类工资区(西安市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咸阳市兴平市、武功县、三原县、泾阳县、礼泉县、乾县、彬州市,铜川市王益区,渭南市临渭区、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延安市宝塔区、安塞区、黄陵县、洛川县、甘泉县、吴起县、志丹县、子长县,榆林市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商洛市商州区,韩城市):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3)三类工资区(宝鸡市扶风县、眉县、歧山县、凤翔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咸阳市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渭南市华州区、澄城县、合阳县、蒲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黄龙县、宜川县、富县、延川县、延长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汉滨区、平利县、旬阳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汉阴县、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3、因疫情未能复工的员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答:对此问题,陕西省尚未予以明确,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议企业按如下流程处理:


(1)在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公布的延长假期内(即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结束,2月3日起正常上班),企业应按员工正常休假处理,职工在延长休假期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 时。企业应按照企业停工处理,职工在延迟复工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若员工于2020年2月10日起仍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则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4)若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超过一个月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基本生活费。


(5)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并提前与员工协商确定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企业工会应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4、员工因公出差,但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此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对此问题,陕西省尚未予以明确。参照广东省和山东省的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陕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若员工正式复工前需要居家自我隔离,其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第五条、2020年1月24日陕人社函〔2020〕20号《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居家自我隔离期间的工资;对于企业复工后仍处于隔离状态的员工,可先行使用各类休假,用完休假员工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6、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7、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保障企业恢复生产?

答:根据《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5款的规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8、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此3天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春节剩余假期均为其他休息日的调休,即使国务院办公厅因国内疫情而延长2020 年春节假期,此延长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同时,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既然可以安排补休,至少证明此次被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休息日。


9、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此延迟复工的7天属于什么性质?

答: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并基于本地疫情防控的需要,对企业复工做出的延期规定,其目的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相同,建议认定为休息日


10、员工在延长的3天假期中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安排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11、若在陕员工于延迟复工的7天假期中工作,则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安排员工进行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12、国务院办公厅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或陕西省内各类企业延迟复工7天,能否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本次假期的延长,是国务院、陕西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安排的员工休假(除特殊行业外),其性质与员工带薪年休假完全不同,两者不能互相折抵


13、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的决定或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延迟复工的决定?

答:本次假期的延长是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若企业未能执行上述决定造成疫情传播或影响疫情控制,则企业可能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14、若企业要求员工提前返岗,企业可否对员工的拒绝返岗作违纪处理?

答: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的3天及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日要求省内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的决定,属于针对全民的休息日。企业于休息日加班(即:提前返岗),应征得工会或员工的同意,不得强制要求加班。除涉及供水、供电等关系社会保障运行的企业、食品生产及运输等关系群众生活的企业、药品、医疗防护用品及器械等关系疫情防控的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此情形下,企业不宜对员工的拒绝行为作出违纪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当服从而不得拒绝加班,否则企业当然可作以员工拒绝反岗而作出相应违纪处理:(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答: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所以,企业不需要垫付或支付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员工的医疗费。


《你有一份企业HR疫情防控手册请查收》系列文章分上下两篇,在下篇文章中,律师将集中分享陕西企业疫情防控下“劳动合同管理”、“就业招聘管理”、“社会保险及劳动仲裁”、“企业传染病防控管理”四方面法律问题。请持续关注!



他们都在说 (共0 条评论)

我要说

你好,请 登录 注册 后再进行评论!

请先登录

客户端

客户端

触屏版

触屏版

网页版

网页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