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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你有一份企业HR疫情防控手册请查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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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一览 发布于: 2020-02-14 14:29:12

本文作者 / 刘  震   王  普 律师

公众号 /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共计4160字,阅读需时8分钟


基于陕西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相关政策中存在的困惑,笔者总结梳理了20余个与疫情相关的劳动用工问题并给予简明扼要的解答,具体包括“劳动报酬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就业招聘管理”“社会保险及劳动仲裁”“企业传染病防控管理”等五个方面。


继上篇《你有一份企业HR疫情防控手册请查收(上)》之“劳动报酬管理”后,本篇文档将推出陕西企业疫情防控下“劳动合同管理”、“就业招聘管理”、“社会保险及劳动仲裁”、“企业传染病防控管理”等法律问题及解答。


二、劳动合同管理 


16、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3款、陕人社函〔2020〕20号《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前述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并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7、企业可否以经济性裁员、无过失性辞退(即职工患病、不胜任本职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3款、陕人社函〔2020〕20号《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属于特殊群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特殊保护,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前述职工的劳动关系。


18、企业能否以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员工的劳动关系?

答:不可以。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3款、陕人社函〔2020〕20号《陕西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前述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否则,企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9、企业因疫情而影响生产经营时如何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而诱发的肺炎等疾病防控造成部分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这就要求企业工会应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因此,在劳动合同的变更上,建议企业与职工应加强相互理解与沟通,通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共存与共赢。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达成共识:(1)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调动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平台的作用,求同存异;(2)企业与员工个体协商;(3)企业与工会之间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三、就业招聘管理


20、员工在就业平等权方面享受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1、企业在招聘用工等方面可对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实行差别对待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但实践中仍不能完全排除部分用人单位对该类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

四、社会保险及劳动仲裁


22、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于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能否延期申请工伤认定?

答:可以延期申请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予以延长至60日。同时,西安市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


23、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能否中止? 

答:可以中止。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企业传染病防控管理




24、“新冠”肺炎及疫情的法律性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发出的第1号公告以及全国各地陆续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新冠”肺炎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新冠”肺炎也属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即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最高级别。


25、“新冠”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用人单位作为传染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之一,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2)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3)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4)及时、客观、真实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用人单位有被隔离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7) 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8)服从人民政府的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财产征用,但人民政府紧急调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财产征用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9)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单位应当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10)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6、“新冠”肺炎疫情下复工企业的应急合规管理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应实施灵活的用工措施,与员工协商采取错峰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复工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同时,对于不愿复工的员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复工企业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27、“新冠”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的应急合规管理

答:“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既是对全国人民的考验,也是对用人单位应急管理能力的考验。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政府的相关政策在劳动关系方面做好安排,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需秉持灵活处理的原则,不应过分追求眼前的“劳资分配利益”,更加着眼于疫情期间的稳定及疫情结束后的生产与经营。


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防疫预案。用人单位应当成立防疫组织,制订防疫预案,明确防疫职责。以落实单位的日常防疫工作,应对单位突发的疫情和采取防控措施。

(2)掌握员工信息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每位员工情况,与每位员工保持沟通渠道畅通。单位有权利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职工出行信息和健康状况,如职工在春节期间到过的地方、接触的人群、是否发热等,但特别注意在了解过程中做好保密措施。

(3)做好工作场所防疫。通过用人单位场所消杀、启用通风设备等措施,加强办公场所防疫工作。

(4)做好安全排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对于其他工作人员,鼓励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

(5)做好疫情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全体员工注意日常防护,及时查看官方权威消息,学习了解疫情防控知识,减少外出和聚集活动,做好返陕后的自我隔离。

(6)用好政府各项“惠企政策”,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培训费补贴政策及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等政府“惠企政策”,与全体员工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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