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中友法商
本文数据引用自《中关村软件园企业春节后复工情况调研结果汇总》
(附24个省、直辖市权威复工时间通知)
本律师团队依据最新劳动政策及防疫法规,结合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用工特点,形成本(IT/软件/互联网)HR复工操作指南专业版,里面涵盖目前最全面的复工通知、最热点的问题、最准确的法律依据,供HR及法务朋友们参考。
第一部分 春节后正式上班时间
一、主流安排:
1、北京总部2020年2月3日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可灵活安排在家或远程办公。
2、外地公司执行当地官方公告政策(例:上海、广东等地2020年2月10日复工)。
二、HR主要咨询问题及律师解答:
1、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向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列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其他企业在家完成工作如何理解?
夏孙明律师:该日期并非延迟复工的通知,北京春节假期安排仍然截止到2020年2月2日24时。该通知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内容是为了避免集中工作造成疫情严重的防控措施,目的是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导致疫情扩散。并不是延长休息日,公司可根据该通知,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工作方式,争取在家或者远程办公。
2、北京的春节假期如何构成?法定假期几天?休息日几天?延长的3天假期是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
夏孙明律师:北京原春节假期为7天。2020年1月24日(除夕)至2020年1月30日(正月初六)放假调休共计7天,注意除夕不是法定假日,2013年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共3天法定假日,其余4天为休息日。因为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临时延长3天,这三天也为休息日。由于北京并未单独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因此,2020年北京春节假期共计10天。因此,如果计算加班费,只有三天法定假日为300%且不得调休,其余7天如果加班可以安排调休,如果计算加班费则为200%。
3、北京企业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如何安排工作?如何支付工资?
夏孙明律师:按照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春节假期截止到2020年2月2日24时,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为正常工作日(8、9两日系周六周日为休息日),非保障性行业公司尽量安排非集中办公。这期间要求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除8、9两日正常周末休息日)。
4、上海、广东、武汉等地陆续颁布延期复工通知,相应地区的复工日期如何确定?
夏孙明律师:各地陆续增加的临时性假期的性质有不同解读,目前行业通说,上海、广东、武汉等地政府颁布的《复工通知》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性质相同,均属于基于防控疫情的临时性假期,性质既不是法定假日也非工作日,属于休息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复工日期间。以上海的通知为例,复工日是2020年2月9日24点,如果安排员工复工工作乃至远程办公,原则上也属于加班,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其他地区也陆续颁布了相关复工通知,可参考以上解读根据通知安排当地复工时间。
最后说明复工日期确定的原则,各省、直辖市有特殊关于复工的通知的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没有单独出通知的地区以国务院公告为准,未及时发布延迟发布或者有变更的(例如湖北更新发布为2020年2月14日)以该地区更新发布的复工通知为准,我们也整理了已经发布的通知日期,有更新或变更的,我们会及时搜集并补充发布。
三、律师解答法律依据
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向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省略其他省通知具体查看以下附件列表
附件:24个省、直辖市权威复工时间通知
地点 | 复工时间 | 地点 | 复工时间 |
北京 | 2月3日 | 重庆 | 2月10日 |
河北 | 2月3日 | 云南 | 2月10日 |
河南 | 2月3日 | 安徽 | 2月10日 |
吉林 | 2月3日 | 福建 | 2月10日 |
山西 | 2月3日 | 内蒙古 | 2月10日 |
陕西 | 2月3日 | 山东 | 2月10日 |
湖南 | 2月10日 | 江西 | 2月10日 |
上海 | 2月10日 | 辽宁 | 2月10日 |
浙江 | 2月10日 | 广西 | 2月10日 |
广东 | 2月10日 | 贵州 | 2月10日 |
安徽 | 2月10日 | 厦门 | 2月10日 |
江苏 | 2月10日 | 湖北 | 2月14日 |
第二部分 2020年2月3日至企业复工日出勤方式与薪酬计算
一、主流安排:
1、(出勤方式)春节期间去往外地的员工应居家隔离观察并于2020年2月3日起在家远程办公;春节期间未离开工作所在地城市且身体状况良好的员工可于企业复工日到公司上班。
2、(薪酬计算)2月3日之前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发放工资,对于2月3日之后在家远程办公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二、HR主要咨询问题及律师解答:
1、人在湖北工作在北京的员工如何安排?工资如何发放?
夏孙明律师:中央同意湖北省适当延长春节假期会议指出,要分类指导实施错峰返程。同意湖北省将春节假期适当延长,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员同样延长假期,暂不返回工作地,以利于疫情防控。即分、子公司在湖北,以及人在湖北工作在北京的员工春假假期均顺延至2020年02月14日,在此期间不得要求上述条件员工复工或安排工作,应支付正常工资。如需要上述员工在此期间异地远程办公可能涉及支付200%休息日加班工资。
2、对于除湖北以外其他疫区(例如浙江省)员工,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决定推迟复工时间,或者安排员工在家自行隔离的,该如何安排?工资如何发放?
夏孙明律师:根据最新统计,浙江等地疫情并不低于湖北,但是春节假期延期均至02月10日,公司如果需要该员工推迟复工或者安排在家自行隔离14天,对于这期间建议先安排去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不够再休未过期的福利年假(大部分IT/互联网公司均有该福利),然后再安排调休(程序员一般攒的多),这期间支付正常工资。如果以上都用完了,可建议员工提事假申请,事假无需支付工资仅需缴纳社保公积金(部分IT/互联网公司有福利事假除外),对于外地员工处于感染观察期、自行隔离期或者身体有其他不适的,还可以引导员工休病假,提交病假申请,按劳动关系履行地病假工资执行(北京一般为最低工资80%),部分公司自行规定福利性质病假工资以该公司内部规定为准。
3、公司自行安排员工远程办公如何支付工资?
夏孙明律师:因疫情控制需要,对于员工以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原则上单位应该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公司不得因为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不支付、少支付工资。除非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不再安排实质性工作。
4、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导致停工停产的,如何进行员工安排?工资如何发放?
夏孙明律师: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优先安排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如果实在与员工不能达成一致,公司确实实际上已经停工停产,公司也可单方通知员工进行待岗,但须注意务必留存待岗安排及通知的相关公告,邮件、员工签收记录等凭证。待岗生活费各地略微不同,以北京为例,安排待岗后的第一个月支付正常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作为待岗生活费。
5、因疫情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能否进行裁员?是否需要补偿?
夏孙明律师:此种情况可以进行裁员,裁员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裁减人员超过20人或公司员工人数的10%,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三、律师解答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部分 复工后员工疫情隔离与监控安排
一、主流安排:
1、春节期间去往外地的员工需居家隔离观察并每日上报体温及其他身体情况;
2、若未去湖北地区且身体状况良好的员工可于企业复工日上班;
3、假期中离复工作地所在城市的员工,返回北京或工作地后,在家隔离观察14天,确认无症状后复工;
4、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治疗期未能按公司要求返岗的员工需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每日跟踪进展;
5、对于确诊的,建议员工在治疗期期间、在医生允许的情况下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在治愈出院后开具诊断证明原件交HRBP,由HRBP交各地ER负责人,交北京ER存档。
二、HR主要咨询问题及律师解答:
1、对于外地回京的员工,公司可否强制员工进行隔离?
夏孙明律师:对于未患有或者未疑似患有新型肺炎的人员,原则上企业无权强制员工进行自我隔离或者在企业内部将员工进行隔离,一般安排员工自行隔离14天,无症状后再复工,到达办公地点后安排体温检测,有异常者及时安排就医检测,办公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2、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夏孙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3、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夏孙明律师:公司不可以对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单位仅依据员工患有疫情无法提供劳动而单方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因此除非该员工严重违纪否则不得解除。
4、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公司可以依据医疗期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夏孙明律师: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策实施隔离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在该特殊时期,公司不可以依据医疗期满的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证明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新工作。
5、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公司可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吗?
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公司不可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对患有该疾病被隔离的员工,应该依法进入医疗期,对于在医疗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如单位仅仅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单方向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单位系违法终止,有需要向员工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N的风险。
6、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夏孙明律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疑似病人,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7、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员工要求复工,公司应如何处理?
夏孙明律师:不得以防疫理由歧视湖北籍以及其他疫区外地员工。湖北籍或其他疫区员工坚持要求复工,在员工履行完相关申报、隔离等义务,确认其身体情况并无异常的情况下,原则上用人单位无权拒绝或者强制要求员工再进行隔离。但如果湖北籍员工疑似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单位可选择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要求相关有权机关对其进行隔离。
8、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到湖北出差,员工能否拒绝?
夏孙明律师:在国家及湖北或其他疫区政府规定的春节延长假期内,员工有权拒绝公司该安排,如果公司强行安排,员工有权拒绝并主动离职以公司违章指挥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理由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春节延长假期,建议与员工协商处理。
9、在疫区执行公司工作(例如送餐、送货、农产品民生保障等)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夏孙明律师: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并无具体规定,仅有部分地区有相关认定工伤规定,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来认定,受公司指派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属于工伤。
10、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夏孙明律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除非遭遇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且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才属于工伤。因此原则上,此种情况无法认定工伤。
11、员工在公司场所疑似感染新型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夏孙明律师:上面已经说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意外伤害,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新型冠状病毒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目前原则上无法认定工伤,但部分地区有认定工伤的例子。我们分析未来国家有可能把新型冠状病毒列为职业病之一,只有列入职业病,此种情况才明确能认定工伤享受相应待遇。
三、律师解答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待岗工资表
省市 | 停产首月工资 | 停产次月工资 |
北京 | 原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的70% |
河北 | 原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的80% |
山东 | 原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的70% |
上海 | 原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 |
江苏 | 原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的80% |
浙江 | 原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 |
广东 | 原工资标准 | 最低工资的80% |
深圳 | 原工资标准的80% | 最低工资的80% |
第四部分 招聘与入职安排
一、主流安排:
1、(招聘)远程办公期间,招聘工作可请招聘团队按既定招聘计划开展人才储备,面试可采取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2、(入职)入职报到时间应由公司恢复集中办公日期之后,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招聘人员需充分收集和了解入职人选入职前健康状态。入职当天,将测量并记录当天体温。其中:体温测试37°以下、无其他疑似症状的,可办理入职手续;体温超过37°的,暂缓办理入职手续,人力部门协助人选就医,行政对办理入职的办公区做防疫消毒。
二、HR主要咨询问题及律师解答:
1、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强制进行体温检测吗?
夏孙明律师:公司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临时体温检查、防疫防病措施等相应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插入规章制度依据)但是不得以体温、户籍等原因拒绝员工入职、转正。如遇拒绝检查的员工,公司有权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2、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填写入职无发烧及携带病菌隐患声明吗?
夏孙明律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突发传染性疾病,公司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安排员工入职时填写入职声明或者承诺,但该声明或承诺属于临时性措施,其内容仅限于是否来往疫区、有无新型冠状病毒典型症状,配合公司及政府部门检测控制疾病措施等内容,并不得有歧视性、侵犯隐私性、排除员工其他法定权利的条款。
3、公司已经给湖北籍员工发了OFFER后可以拒绝办理入职吗?
夏孙明律师:如果已发了入职OFFER,拒绝办理入职,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判定公司赔偿员工本人一个月至两个月工资作为损失。
4、外地员工复工日截止不来上班如何处理?
夏孙明律师:对于员工考虑到单位存在不良安全隐患,拒绝回来上班的,考虑到当下特殊情况,建议企业对员工进行耐心的疏导,可以安排员工先休年假或者引导员工请休事假,春节延期假日结束复工日截止,员工仍然拒绝上班的,公司则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先发返岗复工通知,如本人仍拒绝到岗或者到岗后无合理合法理由,则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疫情爆发期间,未到复工截止日,外地员工申请离职如何处理?
夏孙明律师:建议要求员工远程OA或者邮件提交离职申请,并EMS邮寄书面的离职申请书,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已复工同事代为办理交接手续。
三、律师解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以上整理供参考,还有无数个问题等着大家,有任何问题均可联系我们,只能说,HR过个年太南了!
第一部分 全国各省市最新复工政策依据
全国各省市疫情期间推迟复工文件汇总 | |||
地区 | 复工时间 | 文件名称/文件号 | 发布时间 |
北京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0.01.31 |
上海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0.01.27 |
重庆市 | 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 2020.01.28 |
浙江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0.01.27 |
江苏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 2020.01.28 |
安徽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2020.01.29 |
江西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 2020.01.29 |
广东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 | 2020.01.28 |
福建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 2020.01.29 |
山东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山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印发 | 2020.01.29 |
河北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 | 2020.01.30 |
河南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场新闻发布会 | 2020.01.31 |
湖北省 | 不早于2月13日24时前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 2020.02.01 |
吉林省 | 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 |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2020.01.27 |
西安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02.01 |
山西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 2020.02.01 |
云南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 | 2020.01.28 |
内蒙古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 | 2020.01.30 |
辽宁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 | 2020.01.31 |
广西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 2020.02.01 |
贵州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0.01.30 |
厦门市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厦门市政府 | 2020.01.29 |
陕西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消息 | 2020.02.01 |
湖南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0.01.31 |
安徽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0.01.29 |
四川省 | 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20.02.01 |
海南省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省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20〕4号 | 2020.02.01 |
宁夏 | 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事项的通知 | 2020.02.01 |
第二部分 全国各省市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文件汇总
全国各省市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文件汇总 | ||
地区 | 文件名称/文件号 | 发布时间 |
人社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2020.01.24 |
北京市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1.23 |
天津市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1.24 |
上海市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1.27 |
重庆市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1.25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01.26 |
江苏省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01.27 |
安徽省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01.25 |
广东省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01.25 |
广东省(仲裁院)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2020.01.24 |
福建省 | 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 | 2020.01.29 |
厦门市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1.30 |
武汉市 | 武汉市人社局联合市总工会、市工商联、武汉企业联合会/ | 2020.01.29 |
山西省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01.30 |
河南省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01.26 |
河北省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0.01.31 |
第三部分 全国各省市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处理文件汇总
全国各省市疫情隔离期间工资处理文件汇总 | |
文件内容 | 文件依据 |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 |
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
对依法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
被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隔离的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
第四部分 全国各省市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处理文件汇总
全国各省市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处理文件汇总 | |||
地区 | 停工、停产当月工资支付 | 停工、停产次月工资支付 | 文件依据 |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 | 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 |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七条 |
天津市 | 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
上海市 | 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 | 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 |
重庆市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浙江省 |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 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江苏省 | 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
安徽省 | 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
江西省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
福建省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 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
山东省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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