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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长白山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扶持政策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可享受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政策审批期限延续到2009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9〕265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9号)执行。

2.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8〕28号)及省地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享受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审批期限延续到2009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9〕265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9号)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一)从事个体经营收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吉林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享受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办法可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财非税〔2008〕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收费减免政策

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当年聘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100人以上为10%)以上,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享受2年内免收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凭《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可到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凭《毕业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可到创业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三)返乡创业农民等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返乡创业农民(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吉林省辖区内,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创业证明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附后),到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反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考核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符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补贴标准为就业困难人员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08年底前核准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1年。

截止2008年12月31日,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其补贴期限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

2009年1月1日起,按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有创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吉林籍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其它相关创业证明等资料,向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年满18周岁户籍仍在农村的吉林籍劳动力,进入省内城镇自主创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村劳动力进城(返乡)创业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和其它相关创业证明等资料,由缴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可享受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09年1月1日起,按享受补贴审批之日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2.已招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除截止2008年12月31日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一次性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不超过3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其实际安排人数申请享受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对无经费来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当地财政根据其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已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一次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9〕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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