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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务员”如何涨工资

2014-04-21 04:57:54| 发布人: 于不靠谱 | 来源:青海法制报| 浏览(2636)| 评论(0)

  公务员该不该加薪,近来备受争议。在古代,同样有是否给“公务员”涨工资“增俸”或是降工资“减秩”的问题。总的来说,各个朝代的做法并不一样,但“增俸”基本上都是向基层、普通“公务员”倾斜。
  
  “增俸”如何向“小吏”倾斜?
  
  汉宣帝刘询提出“吏不廉平则治道衰”
  
  工资,在古代叫俸禄。由于古代“公务员”的俸禄大多偏低,故称之为“薄俸”。因为俸禄太薄而辞职的,在古代并不鲜见。
  
  显然,“薄俸”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是颇为不利的。为此,古代朝廷往往通过“涨工资”、“增福利”的手段,稳定“公务员”的情绪,让他们安心本职,不至于因工资少而搞贪腐。
  
  古代涨工资叫“增俸”,降工资称为“减秩”。相对来说,“增俸”的机会大大多于“减秩”。西汉后期、东汉初年,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用于给“公务员”发工资。桓谭《新论》记载:“汉宣(定)以来,百姓赋钱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载,西汉“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也就是说,全国拿财政工资的“公务员”共120285人。平均算下来,每人月工资在1380钱左右,并不高。但在实际分配时,20亿财政经费中的大多数,都让高官拿走了,低级官员和底层“公务员”待遇很低。
  
  为此,西汉至少两次给普通和基层“公务员”“增俸”。其中最有名的一次,出现在刘询(宣帝)当皇帝的神爵三年(公元前59年),当年八月刘询下诏,决定给全国的小吏“增俸”15%。
  
  刘询给普通“公务员”涨工资一事,记载于《汉书·宣帝纪》。刘询认为,“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
  
  “增俸”15%,这个工资涨幅还是很大的。值得一提的是,刘询给“公务员”“增俸”的动机,除了考虑他们工资确实太低外,还有防范公职人员贪腐的意思,刘询因此被认为是古代 “高薪养廉”理论的最早提出者和实践者。
  
  从史料来看,古代“公务员”涨工资的基本趋势,是向普通“公务员”倾斜,享受对象通常以级别较低的官员和基层公职人员为主,缩小高级“公务员”与普通“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使薪资分配趋向合理、公平。东汉开国皇帝刘秀(光武帝)也曾主张给中低级别官员加薪。《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记载,刘秀在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正月“诏增百官俸”,特别指示:“千石以上,减于西京下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
  
  古代工资涨幅如何跟着物价走?
  
  宋徽宗赵佶“视元丰制禄复倍增矣”
  
  古代给“公务员”涨工资比较频繁的是宋朝。有人认为,宋朝是古代“公务员”福利最高的时期,其实不然,至少在宋初,“公务员”的工资仍比较低,远少于唐朝。《宋史·职官十一》记载,北宋前期的“公务员”工资基本沿用五代时期的俸禄制度,“所支半俸,复从虚折”,俸禄只有唐代的一半。
  
  由于所支半俸中,大多数为实物工资,变卖成现金,又要损失一些,宋初“公务员”的实际工资只有唐朝的四分之一。好在宋初的物价不高,东西便宜,尚有粗茶淡饭,不至于挨饿受冻。宋人王在《燕翼诒谋录》中是这样说的,“物价甚廉,粗给妻孥,未至冻馁,然艰窘甚矣。”
  
  在财政好 转后,朝廷开始筹备给“公务员”涨工资。赵恒(真宗)当皇帝的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始议增给”。《宋大诏令集·定百官俸诏》记载,在这年的十一月,“定加文武职官月俸”。这是北宋第一次大范围给“公务员”加薪,从最高的三师三公,到最低的奉官、殿直,均涨工资,幅度从“增二贯”到“百二十贯”不等。
  
  古代给“公务员”涨工资,涨幅基本上跟着物价走。北宋中期,物价不断上涨,“公务员”的工资根本不够开支,朝廷只好不时增俸。在赵顼(神宗)当皇帝(公元1068年至1085年)后,北宋又作出了一次较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在时同平章事(位同宰相)王安石的推动下,以阶易官,定为二十四阶,此即《寄禄新格》,史称“元丰新制”, “公务员”的工资大幅增加。
  
  由于物价持续上涨,在北宋后期赵佶(徽宗)当皇帝的崇宁年间,权相蔡京也主导了一次给官员加薪,“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普遍翻了一番,此即《宋史·职官十一》中所谓 “视元丰制禄复倍增矣”。
  
  到南宋时,由于财政困难,加上宋金征战不断,“公务员”的加薪机会基本上没有了,“减俸”反成了常事。
  
  “高薪养廉”制度为何难以“勉为廉吏”?
  
  宋代“重禄”实施后仍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
  
  给“公务员”涨工资,目的是稳定队伍,以增加“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并通过提高待遇,消除官场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但在事实上,“增俸”不仅未能解决和根治古代官场腐败,反而陷入了涨工资误区。古代“公务员”薪酬制度中的最大误区是“高薪养廉”。这项政策最早出自汉宣帝刘询,此后不少朝代都或长或短实行过,如宋代便实行过“高薪养廉”,当时叫“重禄”。
  
  王安石是“重禄”的积极主张者,他于熙宁年间推出的一揽子改革计划中,即有“重禄法”,首先在高级“公务员”三司中间试行,不久王安石针对低层“公务员”(吏人)“素无常禄”现象,建议“吏人普遍给俸”,仅京师便增吏禄四十一万余缗,财政压力大增。
  
  “重禄”的初衷是想解决低层“公务员”因低薪无薪引发的贪贿问题,在实施之初也确实取得了“养廉”的效果,苏辙即称“贿赂比旧为少”。但是许多拿了“重禄”的官员,仍贪污受贿,《宋史·食货志下一》称:“良吏实寡,赇取如故。”
  
  明朝一度在镇守一类军官中推出“养廉地”制度,即划给一定数量的土地,以遏制官员任意侵占田地的行为,实现“养廉”。事实也很让朝廷失望,《明神宗实录》中记载,当时“将官假养廉而侵夺其膏腴之地”。
  
  鉴于明朝“公务员”工资过低引发贪腐的教训,清朝“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有所上升。在固定工资即“正俸”之外,还有“养廉”、“恩俸”、“双俸”等多项福利性工资,这其实是变向给“公务员”涨工资。
  
  “养廉银”制度是清朝独创,实行于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首先在地方官员中推出。其资金主要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以此补贴“公务员”正式工资的不足。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怪现象,“养廉银”大大高于本俸,且多在本俸的10倍以上,甚至100倍。由于京官没有这一丰厚的“外快”,怨言四起,为增加京官的收入,朝廷又推出“恩俸”、“双俸”制度。
  
  “养廉银”的措施本是“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但事与愿违,“养廉银”并未完全解决廉洁守纪“公务员”的生活问题,反而让官场腐败丛生。有的官员为了拿到足够的“养廉银”,经常乱摊派,晚清人钟琦在《皇朝琐屑录》中称:“借口于养廉不足,肆行侵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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