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的“社保三问”
2014-06-10 13:54:58|
发布人:
大橙子 |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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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第二季度是人力资源工作者非常忙碌的一个阶段,也是很多劳动者非常关心的一个时期。不仅是因二季度是每年许多新数据公布实施的时候,更主要是因为着这些数据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人力成本。在这些数据中,最令人期待的无疑是公布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缴费基数范围。就上海市而言,规范性的工资标准在两个层面中进行了明确:
1、普通岗位。在《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4〕6号)中明确了:“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20元调整为1820元。……”
2、公益性岗位。在《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3号)中明确了:“自2014年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在现有收入标准17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为1940元/月……” 这些工资标准的规范与每年度公布的社保基数范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
一、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社保的扣缴部分?
关于最低工资,我国在2003年即出台了《最低工资规定》。其中关于最低工资的内涵,在第三条中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最低工资也针对全日制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做出了不同的标准,在《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中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同时,在《最低工资规定》的第十二条中,也对最低工资不包含哪些内容做出了如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归纳起来说,最低工资应当是指劳动者扣除加班费、特殊津贴和法定福利之后的收入水平。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收入水平。
但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实际来看,我国各地对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会保险”各地有着不同的规定,但一般都在具体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其中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1、明确规定不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上海、北京即采用此种规定模式。在上海市历年颁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都明确了:“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2、明确分别规定含社保和不含社保的不同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即采用此种规定模式。例如在《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3〕56号)规定如下:“……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520元、1320元、1240元、1160元4个档次。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210元、1020元、940元、865元4个档次……”
3、规定中未规定是否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而采用国家统一的《最低工资规定》,其实也就是包含社保的个人缴纳部分。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即是如此,比如浙江、广东、江苏、山东、辽宁、福建、湖北、四川等地都在最低工资中包含了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
二、最低工资是否等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需要了解这个问题,必须了解最低工资和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制定规则,及其他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2、最低社保缴费基数。通常会高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社会保险的相对公平性。一般来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有关,基数的范围通常是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例如根据本市《关于确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6】7号)的规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位到元。”对于2014年度最新的数据而言,社保的缴费基数的范围是3022元—15108元。
显然,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是两者确定方式不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一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界代表三方协商后提出方案,报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而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则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60%的比例来确定。
二是两者主要作用不同:最低工资主旨是保障低劳动力价值群体的最低收入水平,起到政府帮助进行“劳动力议价”的托底作用;而最低基数一般会高于最低工资,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社保缴费水平的社会差距,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相对公平。
三是两者适用时间段不一定完全一致:最低工资和最低缴费基数一般是每年进行调整,但在不同的地区,调整最低工资和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不一定是在同一个自然月度,也不一定是同步进行。所以,在有些地区每年度的最低工资适用时间段不完全与每年度最低基数的适用时间段完全重合。
四是适用分类标准不同,最低工资以区分全日制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而最低缴费基数的适用对象则不在是否是全日制劳动者的标准上加以区分。
三、发最低工资的企业是否一定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显然这样的认为也是片面的,拿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可能是以最低缴费基数来参保的,也可能是不按社保最低基数来缴费的。要了解这个问题,必须从确定社保基数的问题谈起。以上海为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涉及以下几个规则: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2、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是一个绝对的标准,而缴费基数是一个相对的可变量,需要结合实际工资性收入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实际拿到手为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应当以最低基数缴纳社保。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发放的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缴费基数也可能高于最低基数:
(1)拿最低工资的全日制劳动者在发放加班费和福利费用后,实际的工资性收入高于最低基数水平的。
(2)拿最低工资的非全日制劳动者,通过为多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在全月的实际收入高于最低基数水平的。
我们可以归纳为:劳动者完全可以因企业的加班加点,而实际获得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此时应当按缴费基数的确定规则来计算缴费基数。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发最低工资的企业不一定必须按最低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也应了解详细,提高自我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