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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之后,如何做一名优雅的广告狗?

2016-09-02 09:16:28| 发布人: 无味の姜茶 | 来源:互联网的一些事| 浏览(2164)| 评论(0)

注意!今天起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将担责,最高罚十万!

9月1日之后,如何做一名优雅的广告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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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的票圈儿已经被广告大军占领了!

朋友圈已经变成了广告圈,

微博变成了广告博,

电视剧变成广告剧。

20%是朋友,80%是广告!

天天花样被广告套路的我…

防不胜防,心好累。

朋友圈了一打开就是微商,

各种微商广告搞得“乌烟瘴气”

偶尔迫于面子转发广告、点赞。。。。

由于缺乏对包括微商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互联网广告成了监管盲区,互联网违法广告是泛滥成灾,尤其是微商违法广告。

不过从今天(9月1号)开始,

经常在朋友圈发广告的你们,

可要小心了

因为这种行为,可能….

面临…违法!

今天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

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生效,《办法》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广告”字样;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

值得一提的是: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着标明“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新的“广告法”与我们息息相关,

有些一直困扰着我们的问题,

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1、朋友圈、微博发广告

随手发个朋友圈也要担责?

先来看看什么是发布广告: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位置标明“广告”。

(漫画来源 武义普法)

“这里需要区分广告与信息,如果发布者没有参与经营,那就仅仅是信息分享行为,但如果参与了经营,则会被界定为广告发布。”广东省工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林阳表示。

以下这些就是信息而不是广告:

“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

(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不是广告)

“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视频内容,转发给大家看看。”

(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广告)

林阳同时表示:“并不是说不让发广告,而是不能随意发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做微商的朋友,做营销号的朋友,你们还好吗?建议你们好好看看!不要把微博、微信当购物中心了。请大家奔走相告,不是吓你。

需要提醒的还有那些“帮转”的朋友,帮忙转发时也要鉴别内容。如果是无中生有的虚假广告,你在朋友圈、微博帮忙转发一遍,再宣传一次,等于你也有责任,出了问题也要担责,不要一不小心就违规了!

因为每一条发出的广告,不管是作为广告主还是广告发布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意思是,你一旦发布了广告,就成为追责主体,广告涉及虚假不实内容、发布未经审查的特殊广告等违法内容,也应担责”。

所以,朋友们,9月1号以后,当你打开微信后,可能就看到广告会是酱紫:

软文不再软!!

软文广告的最大优点是利用故事吸引读者,从而引导读者产生购买行为。这种方式具有戏剧性,让读者看到了故事的开头,却没猜中广告的结尾。而今却要赤裸裸的暴露粗来。

贴片广告有点硬!

加盖了“广告”红头大印的贴片广告看起来像挂了一块本命年红腰牌。被业界奉为神明的杜蕾斯文案风采也被杀人不见血地彻底消失了。

“推广”要改名!

右上角标注“推广”以后,已经广告味十足,难道也要根据《暂行办法》将“推广”换成“广告”?

刷微博时,也可能会看到大黄V们这样的景象,此处有声胜无声的【广告】乱入:

热搜榜里咱们还是少点套路多点真爱吧:

热门话题榜中随处可见的广告飘飘荡荡:

2、以推广产品为目的的软文

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在公众号、朋友圈看到精彩的故事,结尾处却话锋一转,成为了公司的广告。看完后不禁一笑,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不过,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

互联网广告要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而互联网媒介上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文字、图片等都在广告之列。

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着标明“广告”。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3、网红、自媒体需标明“广告”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着标明“广告”。

微信公众号:武义普法(wuyipufa)制图

如果网红、明星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

4、互联网广告未标明 最高罚10万元

《暂行办法》除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明确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将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

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未经允许在用户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网页、网站、手机APP在内的电脑应用程序、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中的任何单一或者组合互联网资源都可以是互联网广告的媒介,包括电子邮件,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互推也算都要标注“广告”两字如不标注就是“犯法”,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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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有这样的相关立法,

网友神评论也是不能少的……

早就该这样了,现在互联网广告泛滥成灾,很多都是强制插入,你都关闭不了,互联网企业昧着良心赚钱。

@陈嘉成_prince

上网看个电影,电影2分钟,广告3分钟,搞到都没办法看下去了。

@打脸了

要是以后看到朋友圈谁发广告就举报他,罚10万

没朋友了。

@书童三三

那以后咪蒙的文章不是一开始就要标广告字眼了?

@标飞的苍蝇

朋友圈举报以后会不会是发家致富的捷径

@John谯华

互联网广告新规要实施啦,这是要给互联网降温吗?

@卖火柴的秋童

在朋友圈发广告的人,发布者自己也要判断,明白意思吧?假使这些完全……无中生有的东西,你在朋友圈说了一遍又一遍,你等于……也要担责吧。

@阿那克·西米露

朋友圈已经变成了广告圈,微博变成了广告博,电视剧变成广告剧。

@昔日笑语梦中见

以后再也不用帮别人点赞了,转发分享了。

@极简

千唿万唤才姗姗来迟,不过总好过没有,总算还我朋友圈一块净土了。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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