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 关注一览公众号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直接关注

当前位置: 一览薪闻 > 薪历程 > 试用期的合法权益去哪儿了

试用期的合法权益去哪儿了

2014-04-24 13:37:12| 发布人: 偏偏偏偏执狂 | 来源:青年时报| 浏览(1508)| 评论(3)

  对于大部分参加春季招聘的企业来说,这时候,公司里应该会有几拨试用工。而广大应届毕业生或者跳槽员工,这时候也大多还在试用期。
  然而,对于报料者佳萍(化名)来说,这试用期也未免太“绵绵无绝期”了。说好的三个月以后转正,却遥遥无期;说好的试用期工资,四舍五入后却只到手了1000元;辛辛苦苦大半年,五险一金还没交;感冒发烧,三分之二的工资就没有了……
  对于试用期的合法权益,是该讨个公道了。
  转正遥遥无期
  工资打折没社保
  近日,报料者佳萍偷偷地咨询记者:“试用期有时间期限规定吗?我们这破公司天不怕地不怕,活生生是3个月的试用期变成了5个月。都5个月了!我一个同学存下的钱都可以为她爸爸补缴社保了,我还一分都没给交过。”
  佳萍来自嘉兴,来杭州一年多。去年年底来到现在的公司。当时人事部和佳萍说,试用期约定是3个月,无意外状况的话,3个月后就可以转正。工资的话,试用期是少一些,但是一旦转正就会有底薪3500,外加提成和奖金。这两句话听得佳萍是两眼发光,二话没说就点了头。
  但是,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无意外状况”和“转正”二字,让她栽了跟头。“公司理由多的是。说什么部门重组啦,岗位调整啦,多让你学习学习啦,把岗位换了又换;我盼星星盼月亮盼着给我转正,脖子都快盼断了,公司还来了一句‘时机还没成熟’,一口血喷出。”佳萍吐槽起来可是一点都不含糊。
  佳萍还愤怒地说道:“更可悲的是,我3月份感冒发烧,半夜跑医院挂急诊,化验、挂点滴、配药,一股脑儿算下来,800元!全部自费!没有社保的人真是伤不起。”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变相解读侵犯利益
  和佳萍有类似情况的求职者还是比较多的。一位名叫“六月的彩蝶飞舞”的网友告诉记者,她从去年毕业后就来到杭州,在现在单位实习了,由于公司转正后一个月平均工资有6000元,她就咬牙坚持。去年年底刚从实习熬到见习,可是到现在,还是没有转正的动静,都快一年了。
  对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杨军民表示,试用期实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彼此的适应期或考察期。作为劳动者来说要适应一下工作、工作环境等是否适应自己;作为单位要考察一下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等。
  但是劳动法只是给试用期作了一个较原则的规定,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一些用人单位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比如规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在第五个月时,用人单位以换岗位的方式重新约定试用期。之后再换其他岗位再约定试用期。有的劳动者干了一年多,还在试用期里面。此外,由于对试用期的工资没有规定,因此有的用人单位以高薪为诱惑,招入人员后以试用期的名义给予较低工资。
  试用期80%的转正工资少不得
  别中了“换岗”和“高薪”的圈套
  好在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解决了之前劳动法规定不够具体的许多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滥用试用期期限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下超短期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产品的展览、促销、宣传等,一般单位招年轻人的较多。用工期短,不超过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要是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公司超过试用期,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关于试用期工资,别以为每个试用工就是天生拿1000元的“平等待遇”。律师方华说道,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金额,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的,则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现在,杭州最低工资是1470元,也就是说,在杭州,再不济的公司,你的试用期工资也有1470元。
  此外,即使在试用期,公司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如果试用工是城镇户口,五险一金要交。如果是农村户口,只要交五险,住房公积金公司可以选择不缴纳。

我要回复

分享到:

您尚未登录,请登录后再提交你的评论!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他们都在说(共 3 条评论)

天天

2014-04-24 21:56:00
是的,有道理

赞(0)回复(0)

丁先生

2014-04-24 18:52:43
的确是个问题

赞(0)回复(0)

吴云峰

2014-04-24 18:27:00
加油

赞(0)回复(0)

[1]

关于一览  |  联系我们  |  用户反馈  |  友情链接  |  实名认证

深圳市一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6-2024 粤ICP备0810658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017

深圳网络警察报警平台 深圳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公共信息安全网络监察 公共信息安
全网络监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 工商网监
电子标识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