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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条例将修订:7大改变你不可不知!

2015-12-09 14:56:06| 发布人: 明天是纪念日 | 来源:一览薪闻| 浏览(3951)| 评论(0)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条例时隔13年后的首次修改。作为“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此次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究竟新在何处?哪些改变不可不知?

改变1:避免缴存“肥瘦不均” 对“天价公积金”说不!

近些年公积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质疑,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变2: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改变3: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此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大部分人主要用来买房子,并且在旧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改变4: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 买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这让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而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表示无奈。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改变5: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 扩宽投资渠道

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而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等,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收益。

改变6:个人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将受严惩

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改变7:明确单位等相应主体法律责任

除了对个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真正发挥效用,用到实处,修改《条例》中也规定了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管理中心法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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