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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高温补贴计入最低工资?

2013-08-31 10:01:37| 发布人: 不够好 | 来源:十堰晚报| 浏览(1888)| 评论(0)

明起,十堰将执行新版最低工资标准。连日来,有市民向本报热线打来电话,表示对新政有一些细则不太了解。对此,记者特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问题一一解答。

郊区也按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王先生:我在黄龙一家小公司上班,这里应该算是偏远的郊区,不知是否执行城区最低工资标准?

答:郊区也应该按照十堰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十堰城区主要包括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00元调至10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至11元。

丹江口市、郧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50元调至9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元调至9.5元。

高温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张女士:“最低工资”是否包含高温津贴、夜班补助等其它福利?

答:十堰最低工资标准可包含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能计算在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钟点工的小时最低工资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标准

何先生:我今年7月份才从大学毕业,现在在一家单位试用,不知能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答:确定试用、见习期是为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个相互适应的选择过程,本身已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无薪试用”,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并非工资标准

余先生:我在城区一家餐馆当传菜员,月薪为1020元。因生意很好,现在劳动强度增大,但没有加工资,老板认为1020元就是工资标准,是否合理?

答:“最低工资标准”只是一个“最低保障线”, 不等于“工资标准”。各用人单位应不断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与职工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的、在劳动力市场有竞争力的工资水平,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

离退休人员被返聘,劳动报酬视情况而定

冯先生:我现在已经退休,但又被返聘,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答: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标准,其劳动报酬由双方协商决定。劳动者在原单位离岗退养领取内退生活费,又在新单位就业的,只要劳动者在新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就应享受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企业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的人员,离岗未上班,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不享受最低工资保护。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李先生:用人单位应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答:一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约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是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不得向职工隐瞒。三是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实施后,如用人单位存在违规问题,劳动者可向其行政管辖区域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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