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上海万体馆招聘会应聘进入一家单位做销售工作,单位与李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且在合同中还约定,单位根据李某完成的销售指标及回款指标,可有相应的提成,当月回款,次月发提成。
李某新到单位,在试用期的前两月,都没有完成指标,所以单位按约定给李某每月就发了2000元。第三个月,李某通过努力,超额完成了约定的销售及回款指标,得到了丰厚的销售提成。
但李某后来得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单位之前只发了2000元,显然与现行的规定是不符的。于是,李某要求单位按最低标准给予补差,单位没有同意。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工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差。
单位则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完成销售及回款指标,对应相应提成,完不成,就应该少工资,如果完成了指标而且超额完成,所对应的工资也是远远高于最低工资,他全年的月平均工资一定不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对李某提出的请求不予同意。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在试用期间,每月支付的劳动报酬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在试用期间,单人可以按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与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李某试用期单支付2000元/月,显然,低于本市(上海市)最低工资2190元的标准,应该予以纠正。
裁决 结果
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最低工资的标准补足李某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案件焦点
试用期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