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群> 环保 行业交流群> 环保设施竣工后改由建设单位验收

环保设施竣工后改由建设单位验收

浏览(683) 评论(0) 赞(0) 收藏(0)
来自: 杨雪 发布于: 2017-09-29 11:54:04

 珠江时报讯(记者/黄源力)根据最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10月1日起将取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以后环保设施是否不用验收了?环评是否不需要资质了?针对这些问题,市环保局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据介绍,修改后的《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后是否就可以敷衍了事了呢?“仍有验收环节,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市环保局副局长陈振华说,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陈振华介绍,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另外,《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他们都在说 (共0 条评论)

我要说

你好,请 登录 注册 后再进行评论!

请先登录

客户端

客户端

触屏版

触屏版

网页版

网页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