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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环保决策能够立足长远和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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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杨雪 发布于: 2017-10-10 20:34:48

(原标题:理性的环保决策能够立足长远和全局)

财新网报道,由于多地反映《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45条当年为铁腕治污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导致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无法改建,江苏省法制办正在征求意见修订第四十五条。

立法并不排斥修改,对颁行日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是立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表现,而且在立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文本颁行之日便是启动修订研讨之时”的现象,立法过程本身是博弈的过程,正式文本出台前或有这样那样的表述不甚完备,很大程度上立法修改还可以弥补部分立法设计的不完备之处。并不常见的是,修法目标在于将以往可能过于严格的规定“放宽些”,《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此次进入修改视野的便在此列。

《太湖条例》第四十五条出台“一刀切”规定: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换言之,在无锡、苏州两市全市境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果断、干脆的环保禁令源自极大环境压力下的痛定思痛,但经过具体实践依然还是发现了彼时“铁腕”的软肋所在。由于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严格禁止排放含磷、氮企业和项目的改建,致使大量涉磷、氮项目的改建环评报告无法得到批准,改建工程无法实施,而在“一刀切条例”出台之前,大量的排放磷、氮企业和项目已经存在。

污染项目如何“去库存”,是环保目标实现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当然更决绝的态度也可以是对污染企业整体关停,这样做的后果或许会带来短时间内企业所在地经济乃至居民生活的困境(常规的思路中,环境生态的长远利好则可以作为“壮士断腕”的理由)。但更全局化的因素被引入考量范畴使人们不难看到,污染产业整体关停客观上会带来其向更落后地区的转移。


“先污染,后治理”的潜台词是靠污染赚来的钱进行环保投入,但钱是赚了,项目却换个地方继续污染继续赚钱,这显然不是污染防治希望看到的结果。《太湖条例》修改动议引入的一个新思路在于,污染项目除了被迫产业转移,还可以有更开阔的环保路径,那就是充分利用其“整体研发投入水平更高,自主创新能力更强,更加具备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转型”的优势,实现就地产业升级,这也是《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有望为既存污染项目提供的升级可能性。

彻底杜绝污染固然是美好愿望,但少排放一点的可能性和努力也应有值得鼓励的空间,理性的“环境观”中环保和发展并不矛盾,有一种发展也可以是(或者说更应当是)对污染防治技术的迭代和开拓。《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讨论提出了一种破局思路:在制度约束、收紧的过程中为社会的自主调适留下操作的可能性。污染项目不是搬得越远越好,也可能不是一关了之,成熟、理性的环保决策要有能力立足长远和全局,这是经过时间历练的人类社会应当收获和汲取的经验。

netease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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