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
1. 义务性质: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来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若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业禁止的约定,则劳动者不存在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均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
2. 侧重内容: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 期限: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2年。
4. 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直接为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实际损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在义务性质、侧重内容、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