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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铸造行业秋冬季实施部分错峰生产

来自: 杨卫平 发布于: 2017-10-14 13: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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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是大气“国十条”“省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落实省“1+18”文件的开局之年,特别是10月份全党召开十九大,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意义重大、至关重要。

  9月18日,沧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通知,发布《沧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去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繁发生,成为空气质量改善的重点和难点。为切实做好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在《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大气治理的不断深入,全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我市先后多次发生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范围大、污染程度重、持续时间长,大幅抵消了前期改善成果。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我市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了23.3%。这充分说明,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当前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重点工作进展滞后,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还不明显。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8%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

  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强化全市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导调度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市、区),严格问责。

  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提高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下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特别是大力淘汰农村地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新华区、运河区)35蒸吨/小时以下、各县(市、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全部淘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1852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9月底前,全市23台35-65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蒸汽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GB13271-2014表3)。具有任务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施工进度,确保9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2017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6年净削减10万吨。

  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我市无煤电机组淘汰、钢铁、平板玻璃、焦炭产能压减任务。

  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县(市、区)应督促企业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釆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限产比例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市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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